格森律所 2023-09-05 14:15 發表于河南
停車被鎖起糾紛
2022年6月2日 張某將自己的私家車停放在 小區地下停車場進出通道一側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巡查發現后 用U型鐵鎖將該車的左前輪鎖住 并在其前擋風玻璃駕駛位置 張貼“車輛違章通知書” 明確告知此車已鎖 開鎖聯系物業并附開鎖電話 張某用車時并不知情 車輛發動后 導致前輪輪轂及前葉子板損壞 經鑒定車輛損失費為1.8萬元 車輛貶值損失為3萬元 后張某就賠償事宜 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未果 將物業公司訴至鄭州市管城區法院 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 及車輛貶值損失共計4.8萬元
賠償責任爭執不下 業主張某訴稱 物業在未通知自己的情況下 私自將其車輛左側前輪上鎖 在自己不知情用車時造成車輛損壞 物業公司應對車輛損失 及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物業公司辯稱 其作為物業服務公司 履行自己的服務管理職責 對張某違規停放在車場進出通道的車輛 進行鎖車處置并無不當 鎖車只是行使管理職責的必要措施 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業主物業各擔其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 或者擴大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 物業公司雖在張某車輛 擋風玻璃粘貼提示 但并未聯系本人告知或提醒 其直接鎖車的行為不太妥當 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對該次事故的發生存在管理瑕疵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某將涉案車輛停放在 地下停車場進出通道一側 一定程度上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通行 明顯違反該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張某存在明顯過錯在先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 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 業主張某自擔70%的責任 關于張某的車輛貶值損失 屬于交易貶值損失 該項主張缺乏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關規定 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某損失5400元 二審維持原判
相互理解共建和諧
小區是所有業主共同的家園 物業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 應提高自身法治意識 運用科學、合法的管理手段 有效管理好小區的秩序 如遇小區內車輛違停 應首先撥打車主電話通知挪車 若被拒絕可予以告誡 依法依規處置甚至報警 在小區的行車通道、消防通道違規停車 直接影響小區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屬違法違規不良行為 業主理應自覺配合 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合法的管理 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做到相互理解支持 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 共同創建安全和諧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