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3-09-08 14:16 發表于河南
原告王某訴稱 2019年5月 其在張某經營的理發店 辦理會員卡并充值消費 2023年2月 理發店突然宣布閉店 會員卡里尚有余額7000元 其多次要求退還卡內余額 張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 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張某返還卡內余額7000元 被告張某辯稱 2022年3月 其已將理發店整體轉讓給李某 并簽訂轉讓合同 約定由李某保證原會員卡余額 正常消費使用 如有顧客不能消費要求退卡等 由李某全權處理 現理發店已經轉讓一年多 早已與其無關 退款應該找李某 且王某會員卡內余額 也需要李某查詢后才能確定 故王某要求其退還卡內余額7000元 沒有任何依據 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 王某在張某經營的理發店 辦理會員卡并充值一定金額 應認定王某與張某之間 形成服務合同關系 該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且不違反法律 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合法有效 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但在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 張某將理發店轉讓給李某 后該理發店閉店 原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 王某要求與之訂立合同的張某 返還充值剩余金額的訴請 于法有據 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張某辯稱店鋪已轉讓給李某 退卡事項應由李某負責 實為主張合同相對人已經變更 但依據法定合同變更條件 及合同相對性原則 張某亦未舉證證明 店鋪轉讓、退卡由李某負責等事項 已明確告知王某且經其同意 故張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關于應返還的金額問題 張某雖然對王某提出的轉賬金額有異議 但當庭認可留存有消費記錄 可以聯系李某查詢 且其并未在限定期限內 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王某充值及消費金額情況 綜合王某提交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等 法院認定返還金額 應以王某訴請的7000元為準 依法判決 張某返還王某卡內余額7000元 判決后法官及時對雙方進行釋法 并告知張某 若認為系李某原因導致其權利受損 可另行主張權利 雙方服判息訴 法官溫情提醒
由于經營者店鋪轉讓 變更、或者撤店等原因 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 甚至商家惡意卷款跑路等并不鮮見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 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 應當依法依規誠信經營 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作為消費者 也應時刻注意防范風險 當自身利益受損時 及時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現實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