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3-09-13 16:18 發表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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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初
馮某在當地一廠院內開辦駕校
招收學員進行駕駛員培訓
2022年8月21日9時許
馮某在未取得教練證的情況下
作為隨車教練
使用私家車在道路上
指導學員周某練習駕駛技能
行至一路口時撞上
前方同向行駛正在左轉彎的
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
致兩車損壞、王某受傷
后王某被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
交警部門認定
馮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王某承擔次要責任
周某無責任
后馮某與王某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
賠償損失20.5萬元
并取得王某近親屬諒解
公訴機關以馮某犯交通肇事罪
向河南省唐河縣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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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應當使用教練車
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
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
學員在學習駕駛中
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經審查本案中馮某
一是在未取得教練證的情況下
擔任隨車教練
二是未使用教練車
三是未按公安機關交管部門
指定的路線、時間
在道路上指導他人駕駛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
馮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鑒于馮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自愿認罪認罰
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
并取得其諒解
可對其從輕處罰
結合本案案情、馮某所犯罪行的性質
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
判處馮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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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雖已了結
警鐘仍需長鳴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
報考駕校學習駕駛的人越來越多
開辦駕校的人也越來越多
本案警示我們
參加駕駛技能培訓的學員
由于缺乏駕駛經驗和應急處置能力
對駕駛學習過程中的危險
無法充分預見和避免
教練員對駕駛培訓中的危險和損害結果
具有注意義務
因此駕校應當嚴格依法辦學
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教練員
嚴格按照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
規范指導學員練習駕駛技術
培養駕駛員遵法守規素質
以免發生意外引起糾紛
甚至觸犯刑法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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