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3-09-14 09:52 發表于河南
1 2020年2月 李某的兒媳張某 急著回娘家處理家事 李某遂讓其開著家里的轎車回去 張某在娘家期間 其父又以出門辦事方便為由 多次借開該車輛 誰料后來張父因生意急需資金 竟將李某的轎車質押給周某 向周某借款3萬元 并簽訂了書面借款協議 2020年2月25日 周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 分三次向張父轉款2.7萬元 并稱扣下的3000元為利息 當日張父向周某出具了 收到條、委托書和車輛質押協議 協議上有手寫內容 “此車輛原車主為李某” 后張某向張父多次催要車輛 2020年4月2日 張父向周某償還借款3000元 并要求其返還質押的車輛 周某以借款尚未還清為由予以拒絕 經多次協商無果 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將張父、周某一并訴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共同返還車輛 2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 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本案中案涉車輛 系李某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 李某對案涉車輛享有所有權 張父借用案涉車輛后 雖然在借用期間系合法占有 但其無權將該車輛出質給周某用于借款 張父對案涉車輛進行質押 屬于無權處分 同時張父將車輛質押給周某時 周某明顯知道張父對案涉車輛 不享有所有權 應當知道張父無質押的權利 其未向車輛所有人李某詢問 是否同意質押 事發后李某也沒有 對張父的質押行為予以追認 故張父與周某簽訂的 案涉車輛質押協議無效 周某占有該車輛 侵犯了李某的財產所有權 屬于無權占有 另張父作為間接占有人 亦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綜上,李某作為權利人 要求二被告返還車輛 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張父、周某返還李某車輛 雙方服判息訴 判決后法官告知周某 其與張父之間的經濟糾紛 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可依法另行維權 3
質權是指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 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的設立必須合法 出質人對質押物有無合法的處分權 決定著雙方質押協議的效力 亦決定著設定的質權是否成立 債權人在接受質押物時 應當審查出質人對質押物有無所有權 如出質人對質押物有所有權 則設定的質權成立 如出質人對質押物無所有權 則出質人出質行為的效力待定 此時債權人應及時向質押物所有權人 詢問是否同意質押 取得質押物所有權人對質押行為的追認 質權方可成立 此時債權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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